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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开发区**村,**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4日因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30分许,在廊坊开发区**村王某甲与伟某某的租住处,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向妻子伟某某提出要40000元钱回东北老家养羊,被害人伟某某没有同意。5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醒来后越想越气,遂用剪刀朝熟睡的被害人伟某某的胸腹部扎刺数刀。被害人伟某某醒后,挣扎着从床上下地爬向门口向在厨房睡觉的王某乙、刘某某呼救,王某乙、刘某某二人闻声起床阻拦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拿起厨房案板上的菜刀将王某乙、刘某某吓跑后,持菜刀朝伟某某头部、身体猛砍多刀。此时头脑清醒的伟某某为避免王某甲继续施暴佯装死亡不再挣扎躲闪,王某甲仍用板凳、金属罐等物品殴打伟某某头部和身体。王某甲认为伟某某已经死亡后,持剪刀朝自己的腹部扎刺、用头撞墙欲自我了结。刘某某报警后伟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伟某某开放性腹部损伤、肝破裂、多发小肠破裂、膀胱破裂、颅骨骨折、尺骨骨折、全身多发性切割伤、失血性休克等严重伤情,体表多处缝合创累计226.5cm。经鉴定,被害人伟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刀、菜刀、板凳、金属罐、金属碎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伟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王某乙、卫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2020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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