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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7时43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献县某村村口,在该处掉头后,由东向西行驶二三十米后停车,在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某甲停车处约二百米远处时,王某甲启动车后加速撞向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将三轮车撞翻,周某甲及周某甲车辆乘车人张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张某乙均被撞伤。经鉴定,张某甲、周某戊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周某甲、张某乙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其他证据: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驾车加速冲撞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仍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红梅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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