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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亲属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8月28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该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全案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甲与罗某某结为夫妻,婚后因家庭琐事与其妻罗某某发生纠纷,继而产生怨恨。2019年6月12日晚8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罗某某在赤水市**小区**栋**号租住房内再次发生纠纷,持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尖刀朝罗某某颈部、背部刺杀数刀,致罗某某死亡。被告人王某甲作案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仅因家庭琐事便持刀杀人,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元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42张、U盘壹个;

3.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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