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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 江 省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住浙江省松阳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对离婚后财产分割不满,到松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叶某某家中寻找其前妻李某甲,敲门无果后,王某甲用脚踢防盗门玻璃,并用砖块砸李某甲的电瓶车、防盗窗护栏,致使防盗门玻璃、电瓶车、防盗窗护栏受损。

2020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到松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叶某某家中寻找其前妻李某甲,敲门无果后,王某甲用砖块砸防盗窗护栏,并用砖块砸吴某某的宝马车前挡风玻璃,其后王某甲趁机进入101室内并用玻璃烟灰缸砸液晶电视,致使防盗窗护栏、宝马车前挡风玻璃、液晶电视受损。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怀疑李某甲在李某乙家中,遂到松阳县**街道**区**号李某乙家,敲门无果后,王某甲扬言称要将其轿车砸掉,后王某甲用手将其停放在弄口的浙KN8****黑色**轿车后备箱车牌翻起对折。

2020年3月24日经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防盗门、电瓶车、防盗窗、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液晶电视损失总价值为13510元。

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离婚协议书、归案经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委托书、申请书、警情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吴某某、叶某某、陆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刻录数据说明、光盘等。

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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