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取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在覃巴镇**村小卖部内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从而发生身体冲突。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手机纠集梁某某(已刑事拘留,另案处理)、梁某甲(尚未到案,待抓获后另案处理)等约二十名朋友驾驶两辆小轿车以及十几辆摩托车到王某丙家的屋边处,追打王某丙,王某丙被追赶后逃跑后,被告人王某甲纠集梁某甲、梁某某等人回到王某丙家的屋边处,然后王某甲指挥众人用砖头砸王某丙家的门和窗,砸毁了王某丙家的大门、五个窗、防盗网及罗马柱等。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吴价认【2020】1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王某丙房屋门窗损毁的价值为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整(22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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