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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区**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号。2019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给其朋友“毛哥”出气,乘坐张某某驾驶的汽车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佳成苑小区,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帽子戴好后进入小区地下车库,使用斧子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车库内的牌号为津H****0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车门玻璃、发动机盖、前后车灯等砸坏,造成车辆受损严重,经鉴定,津H****0汽车车辆损失为9531元。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车辆被损坏照片、辨认作案地点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斧子故意砸损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洪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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