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至3月20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句容市**镇**物流公司,以其与该公司老板胡某某有债务纠纷为由,持砖头、铁棍等工具,先后5次打砸该公司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空调外机等物,被毁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3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句容市**镇**物流公司,砸坏该公司办公室内的惠普牌电脑液晶显示器2台及富士通牌针式打印机1台等物,被砸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3元。
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句容市**镇**物流公司,持砖头砸坏该公司办公室内的海尔牌液晶电视1台、戴尔牌电脑机箱1个及惠普牌彩色打印机1台,被砸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0元。
3.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句容市**镇**物流公司,持铁棍砸坏该公司仓库的窗户玻璃3块(无法鉴定)。
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句容市**镇**物流公司,砸坏该公司办公室内的戴尔牌电脑机箱1个,被砸坏财物价值人民币83元。
5.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句容市**镇**物流公司,持石头砸坏该公司办公室内的戴尔牌液晶显示器1台、奥克斯空调外机1个及监控存储器等物,被砸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3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瑶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5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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