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萧县**乡**中学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发现其妻王某乙与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李某某聊天暧昧。2020年 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将停放在李某某家门口的奔驰轿车及其家大门砸坏。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奔驰轿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7914 元;被损毁大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95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萧县公安局酒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聊天记录、萧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娜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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