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不满被害人王某乙在合浦县**镇**村委会**生产队的集体土地上搭建铁棚,驾驶一辆黄色中型铲车将王某乙搭建在合浦县**镇**村委会**路口路段旁的一个长约11.5米、宽约16米、高约5米的在建铁棚推倒毁坏。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乙被毁坏的铁棚损失价值为113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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