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2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2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美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种植的地瓜叶作物,多次被王某乙的山羊破坏,其曾劝告王某乙看管好无果。2019年11月1日9时许,王某甲将其购买的“老鼠药”洒放在地瓜叶上。次日17时许,王某甲看到王某乙的山羊吃了其洒放“老鼠药”的地瓜叶。当日22时许,王某乙发现羊栏内有两只山羊躺在地上,嘴里流出绿色口液,身体抽搐,随后死亡。2019年11月 3日 7时,王某乙向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龙塘派出所报案,随后又发现另一只山羊死在羊栏内。当日民警查获王某乙的山羊系王某甲所害,在王某甲家中扣押了7瓶疑似“老鼠药”。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理化检验,检验结果为扣押的7瓶疑似“老鼠药”和死羊的胃内容中都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三只山羊总价值人民币7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0898-6551****,保证人刘某某的联系方式:1369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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