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凤凰县**镇**村村民被害人吴某甲(另案处理)于2019年7月27日搭车来到贵州省正安县**镇准备收购烟叶。次日,王某甲以6000元从**镇烟草站陈某甲及其他农户手中购得烟叶1万余斤后,以1.3元每市斤将烟叶转卖给吴某甲,双方约定由王某甲负责联系货车并将烟叶运到凤凰,烟叶到达凤凰后再付款,之后王某甲与陈某甲开车送吴某甲上高速。在行车至贵州省务川县涪洋高速路口时,货车司机提出要加300元的运输费,因吴某甲知晓王某甲在联系货车司机时从双方约定的运输费中私扣了1000元,进而与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便要求吴某甲立即支付烟款20000元,吴某甲无奈通过微信名“**噜”向王某甲转账20000元。向王某甲支付烟款后,吴某甲便从王某甲车上下来搭货车往凤凰方向行驶,同时,王某甲驾车将陈某甲送回中观镇。送完陈某甲后,王某甲电话联系货车司机在高速服务区等候并立即赶往高速服务区,双方碰面后,王某甲以开车送吴某甲回凤凰为由骗吴某甲从货车上下来,在吴某甲再次上了王某甲车子后,王某甲便以其朋友陈某乙等人的烟叶在铜仁市松桃县大兴收费站被松桃县烟草专卖局扣押为借口,将吴某甲强行留在车里不让其离开,同时又以手机存储有吴某甲在其家中加工烟叶的视频、向烟草局举报作为要挟手段,逼迫吴某甲赔偿其朋友的损失。吴某甲因为害怕被王某甲举报便电话联系家人凑钱,当天16时许,由吴某甲妹妹吴某乙的儿媳妇秦某甲通过农业银行分两次将50000元转账到王某甲提供的其妹妹王某乙农商银行卡内。同日,王某甲将该50000元支取用于还债。
2019年10月25日16时许,凤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贵州省瓮安县汽车站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8日,王某甲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吴某甲退还50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费6800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甲、刘某甲、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付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甲家属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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