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曾用名:“王某乙、李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茶(**店)门店购买饮料后,向所购买饮料中投放铁钉,并以要向有关部门举报为由,敲诈该门店人民币1400元。同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再次采用上述方法,在北京市朝阳区**茶(**店)门店索要人民币3000元未果后,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为谋取私利,采用敲诈手段获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铁钉一个(铁制)暂扣分局。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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