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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镇**楼村**庄**号。200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甲经预谋,通过在各宾旅馆住宿,以在住宿期间被房间内虫子咬伤为由向所住宾旅馆索要赔偿,并以拨打投诉电话相要挟,先后从各宾旅馆敲诈人民币500元至8,000元不等,总计人民币15,0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黄浦区**路**号**酒店,以上述方法,敲诈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黄浦区**路**号**酒店,以上述方法,敲诈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苏州市相城区**路**号**路酒店,以上述方法,敲诈人民币500元。

4、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徐汇区**路**号**酒店,以上述方法,敲诈人民币8,000元。

5、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宝山区**路**号**酒店,以上述方法,敲诈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路**号**路酒店,以上述方法,敲诈人民币1,500元。

7、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昆山市**路**号**酒店,以上述方法实施敲诈,因上址店员拒绝赔偿未果。

8、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市江干区**路**号**酒店,以上述方法,敲诈人民币1,500元。

9、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宝山区**路**号**酒店,以上述方法实施敲诈,因上址店员拒绝赔偿未果。

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址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带走,经讯问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从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调取被告人王某甲的“12345”投诉记录。

2.被害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人顾某某、刘某某、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胡某某、任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被害酒店、宾馆分别于上述时间被被告人王某甲以入住后在房间内被虫咬为由索要赔偿,王扬言如不赔钱就要打电话投诉,其等为了避免酒店声誉受损,迫于无奈为王免除房费、支付诊疗费或支付王某甲要求的钱款。

3.被告人王某甲的转账记录及收条证实,其分别从上述被害单位处敲诈得上述钱款。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

6.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陈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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