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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40********,汉族,小学文化五常市**,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外孙子王某乙、外孙女王某丙未在五常市**镇**村分到土地问题,多次进京非法上访,五常市**镇政府与王某甲协商,王某甲向**镇政府索要人民币八万元,并称不给其八万元将继续进京上访,**政府迫于信访压力给了王某甲人民币八万元。王某甲外孙女王某丙按照政策不符合分地条件,王某甲该部分上访诉求(四万元)为无理诉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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