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2019年8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5年2月份,被害人陈某甲承包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道流村民小组村民王某乙等人边领栏坡地种植椰子(经营时间从2015年2月至2045年2月)。2018年10月,王某甲未经陈某甲允许,私自在陈某甲椰子园内修建羊寮,陈某甲发现后,就找王某甲要求拆除,王某甲提出赔偿,无奈之下,陈某甲答应赔偿人民币7000元,并于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0月15日二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甲人民币7000元。
2018年12月份,陈某甲通过王某乙的槟榔园拉材料建设椰子园基地,王某甲便向陈某甲索要过路费,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陈某甲于2018年12月15日在王某乙的槟榔园里交给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方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水库**岭陈某乙的槟榔园里,与曾某某(陈某乙的妻子)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将曾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水库**岭陈某乙的槟榔园里,与陈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将陈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曾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人民币1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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