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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乡**村**组,住集安市麻线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集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集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集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8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集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集安市**乡**村打电话给被害人高某某,称高某某建房占其家土地且系违建,并向高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如果不给钱就去告发高某某。高某某迫于威胁同王某甲协商后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300元。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向高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随后高某某委托黄某某从中协商并送给王某甲人民币9000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向高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2019年6月11日,高某某在**乡政府土地确权后,得知自己根本没有占王某甲家土地,遂向集安市公安局报案。

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既遂人民币9000元,未遂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及承包地块示意图(2)收条(3)协议书(4)河滩承包合同及民事判决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6)证明两份(7)和解协议书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丙、柳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敲诈勒索钱款大部分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黎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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