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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公诉刑诉〔2019〕44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乡**村**一排**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王某乙(另案)以其妹妹王某丙(另案)的名义登记设立河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对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自2017年下半年,由杨某某(另案)向王某乙提供多名被害人在工商银行分期贷款购车的相关还款信息后,王某乙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另案)、胡某某(在逃)等人以查看车辆状况、处理贷款逾期等为由,采用骗取、偷开、强开车辆等方式将被害人车辆扣押,并以不交纳违约金将收回、变卖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停车费等,所得款项由杨某某、王某乙按约定分成,并由王某乙支付王某甲、姚某某等人相关费用。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下旬,被害人姬某某驾驶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东风日产牌汽车(牌照号为冀D**),在广平县文教局附近被王某甲等人强行开走后扣押,并被要求缴纳逾期罚款。2017年8月4日,被害人姬某某交纳7000元逾期罚款及3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

2.2017年10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谢某某驾驶其分期付款购买的大众宝莱轿车(牌照号为冀D**),在广平县东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被王某甲、姚某某等人强行开走后扣押至**公司,并向其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2万元。

3.2017年12月23日中午,姚某某、胡某某等人驾车到肥乡区**乡**村,以查看被害人张某甲分期付款购买的悦达起亚K2轿车(牌照号为冀D**)车况为由,将其车开走后扣押。后被害人在**公司向王某甲缴纳9000元后将被扣车辆开回。

4.2017年12月29日下午,王某甲与姚某某、胡某某驾车到广平县**乡**村张某乙家,以查看被害人分期付款购买的北京现代瑞纳汽车(牌照号为冀D**)车况为由,将该车钥匙骗出后由王某甲开回**公司。姚某某、胡某某在离开时遭到张某乙家人的阻拦,所驾驶的车辆被张某乙家人扣下。

5.2018年1月份某日,**公司人员以被害人高某某分期购买的吉利帝豪牌汽车(牌照号为冀D**)贷款逾期为由,将其约至邯郸市中华南大街新一中门口后带领至**公司,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将其车辆扣押,后要求其缴纳15000元贷款逾期罚金。2018年1月25日,被害人在交纳12000元罚金及5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

2018 年11 月11 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在邯郸市丛台区金世纪大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合作协议、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分期贷还款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王某乙、杨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价认字(2018)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杨某某、姚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购车担保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杨某某、姚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金丽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本案被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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