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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昵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案发时任**村村委会主任,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陶庙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7日,被害人王某乙从被告人王某甲三叔王某丙处购买一处宅基地。2016年四月份前后,王某乙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乙购买宅基地价格低,自己不知情为由,阻挠王某乙建房,王某乙为顺利建房被迫送给王某甲8000元现金及价值1980元的烟酒礼品。王某甲收到上述财物后不再阻挠建房,该房屋顺利建成。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2月12日,王某甲家人向被害人王某乙赔偿损失共计15000元,王某乙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购买宅基地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婷婷

202031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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