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3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号。2011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江在我市东升镇观栏村大有南街**号被害人林某光经营的某某商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及香烟几十条(无法核价)。破案后,赃款及赃物均无法缴回。
2、2019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江进入被害人任某川位于我市沙溪镇上亨村正街第六巷**号住宅内,盗得红色苹果牌IPHONE7P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20元)及白绿相间色好耐奇牌女装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20元),后将赃物抵押得款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赃物均已缴回。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江在我市沙溪镇隆都某某**号旁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江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江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江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江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散页4页、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鉴定人名单1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