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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王某乙涉嫌毁灭证据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街道**村**号,住址**。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街道**村**号,住址*县**街道**屯**村东邻“******”。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莘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决定将以上案件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棚式鑫瑞福牌电动三轮车沿*县**路行驶至****门口西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明知其父亲王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为帮助王某甲逃避责任,用钢丝球将王某甲电动三轮车上的剐蹭痕迹擦除,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对车辆碰撞痕迹作出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02065****;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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