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9********75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5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B****2号小型轿车沿双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km路段时,碾压因遭遇交通事故倒地的行人王某乙,致王某乙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亡参与度30%-40%)。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 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妮
代理检察员: 崔雪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35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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