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8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莘县**镇**村时,与顺行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侧面碰撞,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71********、1886301****。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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