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号。2019年3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在沈丘县付井镇爱尚网吧门口无故对王某乙、肖某二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乙、肖某二人受伤。经鉴定,王某乙、肖某二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肖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王某乙、肖某的伤情鉴定;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光盘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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