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4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2015年2月13日因设“捕鱼机”与人赌博被处行政处罚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遂溪县**镇**路*号*栋**房的档口处以开设游戏机室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在该处设有八座打渔机2台(可供16人同时赌博)作为赌博工具,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上述赌博机均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赌博人员根据对应的兑换比例购买积分进行赌博;退分时,被告人王某甲则根据对应的比例赔付现金。
2018年8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开设的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王某甲和正在赌博的陈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金某甲、王某乙(未成年)、李某甲(未成年)等人,缴获了王某甲扣押赌博机2台、人民币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3.证人陈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金某甲及王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和涉案物品照片的辨认;
6.被告人王某甲归案情况说明和人口信息表;
7.陈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金某甲及王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行政处罚材料;
8.王某甲的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设置16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并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有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过的酌情从重情节;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情节,且现已年满75周岁,建议法院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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