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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40423********002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在襄垣县**镇***村刘某某家门口发生争执既而相互撕打,撕打中王某甲用镢将刘毅头部、腿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下肢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镢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栗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察  官   杨慧波

  检察官助理   韩玲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四册共六十七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木把镢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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