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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0时许,卓资县十八台镇大湾子行政村山上两名放牛人员吕某某与王某甲因放牛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之后王某甲的侄子王某乙在拉架的过程中,在吕某某的肩膀上踢了一脚。打架造成王某甲后脑部受伤,造成吕某某第4、7肋骨骨折。2020年7月24日,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2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抓获经过;

(2)被害人和嫌疑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4)罚款收据复印件3份;

(5)卓资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王某甲);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

5.鉴定意见;

乌市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182号;

6.伤情照片;

7.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殴打吕某某,造成吕某某第4、7肋骨骨折,吕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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