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山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73********,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长白县)金华乡犁田洞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于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本案退回长白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王兴民(已处)、郑宏(已处)为谋取利益,合谋从朝鲜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铜矿粉与铅锌矿粉进境,郑宏联系朝鲜货源,王兴民联系被告人王某甲组织走私。王某甲伙同史永新(已处)、孙建海(已处)、魏先儒(已处),于同年7月初的一天,在长白县金华乡犁田洞村前的鸭绿江边走私进境铅锌矿80余吨并运至王兴民的金鼎铜铅锌浮选厂,于同年8月14日晚,在相同地点走私进境铜矿粉194.38吨、铅锌矿粉81.68吨并运至金鼎铜铅锌浮选厂。经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2017年8月14日走私进境的铜矿粉的含量为:金含量为0.62克/吨,银含量为542克/吨,铜含量为16.51%;铅锌矿粉含量为:银含量为441克/吨,铅为15.32%,锌为28.23%。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案件来源、归案情况、检测报告等书证;
(二)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车辆照片;
(三)治安监控照片及监控录像;
(四)证人王某丙、邵某某、孙某乙等人证言;
(五)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走私进境国家禁止进口的铜矿粉194.38吨、铅锌矿粉16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鹏
2019年9月19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长白县金华乡犁田洞村;
卷宗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