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于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镇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预谋实施盗窃,遂行至镇宁自治县**镇****,见该处的***便民购物店的玻璃门是从外面上锁的,遂将该玻璃门撬开缝隙后攀爬进入超市内,在超市内翻找财物,窃走超市内的遵义香烟(软)4条、国酒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6条、贵烟(喜)5条、中华香烟(硬)2条、中华香烟(软)7条、雪烟印象烟庄(大重九)1条及各类散装香烟20余包、现金人民币91元。后王某甲将盗得的26条香烟藏匿于镇宁自治**路**附近的路坎处,散装香烟及现金被其挥霍。案发后,王某甲于2020年2月12日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盗26条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6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300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烟草价格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价格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超市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有累犯、自首、被盗财物已追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到二年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琳
检察官助理:孙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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