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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盗窃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某某**镇**村**号,租住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小区**号楼**室,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从网上将其本人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3067)向外出租,该卡同时绑定其个人微信。2019年7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朋友明某某将该卡租用,并向账户名为“于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61***7888)转入租金10000元。2019年8月16日,王某乙用其卡号为6230***1265的平安银行卡向其租用的户名为王某甲6217***3067建设银行卡转账1813099.40元人民币,随后向客户分两次转出共40万元人民币,王某甲通过微信查询交易记录后将卡挂失,卡内剩余的1413050.20元被冻结无法交易。后王某乙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王某甲要回被冻结的剩余钱款,王某甲以怀疑王某乙钱款是非法所得、自己患有白血病为由拒绝将卡内钱款还给王某乙,并向王某乙索要40万元的费用未果。王某甲于2019年8月29日对6217***3067建设银行卡办理了补卡业务,后将补换的新卡(卡号:6217***5599)绑定其微信、支付宝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网上赌博、替其妻子还网货以及个人消费等。2019年9月17日,王某甲又将建设银行卡6217***8599内剩余的1120000元分三次转账至其新办理的民生银行卡内(卡号6226***8538),用于购买民生银行理财产品、一辆帝豪牌汽车(冀A*****)以及其他个人消费。案发后,王某甲经巨某某公安局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追回被盗资金共计633855元,其中533855元已返还被害人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建设银行卡、手串、汽车等;2.书证: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萌萌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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