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2020年4月20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王某甲妻子和同村被害人王某乙有暧昧关系。2019年1月24日凌晨1时30分,王某甲为泄愤用打火机点燃王某乙育苗大棚,造成王某乙大棚大面积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55527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家人赔偿被害人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泄愤、报复,以放火形式破坏他人生产资料,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612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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