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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大通区***镇**房**村**庄组,系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王某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因做生意失败,欠下高额债务,为偿还债务,自2017年开始,王某乙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交纳工程投标保证金等虚假事由,并允诺高额利息,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在骗取被害人陈某某80万元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乙没有定远县和颍上县的工程,仍然按照王某乙的要求,以交纳定远县和颍上县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名义欺骗陈某某,致使陈某某进一步相信王某乙。后王某甲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接收陈某某被骗的钱。在陈某某索要其被骗的80万元时,王某甲按照王某乙的要求,继续欺骗陈某某。

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8年3月份,王某丙挂靠**公司承包了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魏岗村道路第六标段工程。工程结束后,魏岗镇人民政府将75万元工程款支付给了**公司,后被告人王某甲按照王某乙的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笔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出,被王某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网上银行汇款电子回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

4.手机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乙对他人实施诈骗,仍然提供帮助,致使被害人陈某某被骗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王某甲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某乙将本单位75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诈骗及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坛

2019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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