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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缺牙齿,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玩游戏欠吴某某200元钱,2019年6月15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要求王某甲还钱并叫王某甲帮其联系冰毒,王某甲想用身上余下的冰毒抵欠吴某某的200元钱的账。王某甲便称可以帮他联系冰毒,但要求用欠的200元钱抵账,并再支付100元。吴某某答应后,开车到**桥接到王某甲,两人驾车来到**镇**宾馆门口的路边。王某甲独自下车到**宾馆的巷子里转了一圈后,回到吴某某的车上,示意吴某某已买到冰毒,后两人驾车至**附近的坡上以烘烤的方式将冰毒吸食完。吴某某以微信转账支付王某甲100元购毒款,用欠的200元钱抵账,共计支付300元购买毒品。2005年3月28日,王某甲因犯抢劫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王某甲立功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尿检报告;5、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冰毒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有一般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运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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