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462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石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开始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通过微信接受王某乙、覃某某、成某某、陈某甲、温某某等数十人报单,再将单分别报给其上线李某某、向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累计赌资达90余万元。李某某等人按照特码10%、平码3%给其返利,王某甲非法渔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聊天、支付记录等书证;2.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温某某、覃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检验鉴定文书;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检察官助理喻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8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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