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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2********,汉族,小学农民,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山场主王某乙(系被告人王某甲哥哥)本人同意,于2020年2月23日雇请**乡**村**组村民何某甲用油锯在**乡**村**组王某乙家“泥岗”山场采伐林木106株,其中松木104株,杉木2株;于2020年2月24日雇请**村**组村民何某乙、储某某二人将采伐后的松木进行刮皮,裁成“香料”后雇请**乡**村**组村民汪某某应用三轮农用车从**乡**村**组运至**乡**村**组王某甲家门前平地堆放。

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技术人员罗某某、刘某某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共计滥伐林木106株,共计立木蓄积11.8532立方米。2020年8月14日,岳西县检察院委托岳西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陈某某、王某丙重新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共计滥伐林木102株,共计立木蓄积18.863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626元。

2020年2月25日,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在滥伐林木现场找到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林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82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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