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现住该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采取环剥树皮、喷洒农药的方式毁坏生长在琼中县**乡**村附近5号林班其经营林地上的天然林木。经鉴定,被毁林木的树种为天然阔叶树,株数7 株,立木蓄积量23. 6563 立方米,全部位于Ⅱ级保护森林地,森林类别为防护林(公益林)。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砍刀、一台喷雾器,一瓶用过的草甘麟异丙胺盐(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琼中县林业局复函、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38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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