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平时从事木材生意,其于2019年11月初得知家住**镇**农场的吴某某欲出售自家林木。2019年11月2日,王某甲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了位于多文镇农贸市场东侧林地上的一片林木,并先后联系好油锯手、挟木车、农用运输车,为其砍伐、运输林木。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该林地上对林于木进行砍伐,而后运到临高县多文镇松枝木材加工厂及洋浦一家木材加工场出售,得款约10000元人民币。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2.8亩,地类为IV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被伐林木树为马占相思树;被伐林木株数为73株(无幼树),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0.482立方米,出材量为19.813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9日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多文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油锯一把。
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物品清单、临高县林业局关于确认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复函、被告人王某甲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冼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雪良
书记员;吴小润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