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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小区。200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浦城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2月19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浦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撤销盗窃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为了抵债,王某乙将其本人所有的土名“**”和“**”山场的林权转让给被告人王某甲。同年11月份,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丙到该山场砍伐林木,交代其将山场内的林木全部砍伐,工钱360元/立方米,王某丙按照王某甲的交代,使用油锯、柴刀将山场林木皆伐,伐倒的林木尚未运下山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经清点被伐倒留在山场的林木,材积为17.2158立方米,经林业技术鉴定意见认为,按商品材出材率70%计算,林木蓄积量为24.594立方米,其中杉木材积15.7208立方米,折林木蓄积量22.4583立方米;马尾松材积1.495立方米,折林木蓄积量2.1357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木材折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野账单、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皆伐本人所有林木,林木蓄积量为24.5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晨曦

检察官助理:邱珊珊

2020年7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小区;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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