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高新区**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其购买的位于莒南县**镇**村西北沭河大桥东北角的杨树205棵,合计立木蓄积37.5732立方米。经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王某甲采伐林木现场地类为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每木检尺记录、现场照片及方位图、证明、勘测定界图、复函、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临沂市**区***镇**村人(联系电话:1866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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