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承揽到贫困户危房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木材,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打听到太阳岭镇青林咀村王某乙有木材出售,便找到王某乙双方商量以每料25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太阳岭镇青林咀村一组小地名“大地坡盖下”山林内的枫香树,双方商议由王某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8月中旬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谈某某等四名工人擅自砍伐该山林内的枫香树40根、麻柳树1根,并截成69节木料放于山林中。经鉴定,王某甲共计采伐树木41株,材积5.486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0.97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镰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等;3.证人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华
检察官助理:杨静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