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4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 被告人王某甲为在琼中县**镇**村委会**村附近的马占相思树和橡胶树采伐基地更新种植槟榔树、菠萝蜜树,便交待儿子王某乙租用挖掘机到该采伐基地进行开挖作业,在其开挖采伐基地树的过程中,王某甲叫挖掘机司机王某丙把采伐基地旁边林地的天然林木、荔枝树、苦楝树挖掉,只保留下大的天然林木。王某甲挖伐林木的行为被琼中县**林业工作站护林员发现并于2020年2月24日举报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经鉴定: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24.6557立方米,其中被毁天然阔叶树立木蓄积量23.2285立方米,被毁橡胶树立木蓄积量1.4272立方米。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丁、谢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 邱良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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