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手中购得赤壁市**镇**村**组“**园”、“**沟”等地两处林木。随后,被告人王某甲雇人对林木进行超范围采伐。经鉴定,超范围采伐林木蓄积计5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追缴笔录、缴款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甲、王某乙、常某某、石某某、李某戊、王某丙、刘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报告书、伐区森林参照样地调查检尺登记表;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超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诚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7504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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