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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滥发林木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因**镇**村村东桥头渠边杨树虫害,王某甲和村里树木承包户协商,以13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张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商某某、王某丁六户人家的137棵杨树。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沁阳的张某乙、张某丙(一天每人100元工资)用油锯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6日将其购买的137棵杨树伐完,出售至沁阳宜作的木材市场拉到山东。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王某甲在济源市梨林镇南官庄村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22.94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材积达到22.94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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