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鸡东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鸡东县**处**股长,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鸡东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王某甲在任鸡东县**处**股长期间对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负责保管的《鸡东县乡村房屋登记表》,在刘某甲家参与征收的无房照拆迁编号为6-78A、6-78B、6-78C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吴某某有名下假房照拆迁编号为5-238A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周某甲名下假房照拆迁编号为7A-23B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刘某乙名下假房照拆迁编号为1-303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宋某甲名下假房照拆迁编号为1-304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于某某名下假房照拆迁编号为1-305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宋某乙名下无房照拆迁编号为1-306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宋某乙名下假照房拆迁编号为2-111B、2-111C的房屋被征收过程中,上述11个房屋登记在《鸡东县乡村房屋登记表》中。且王某甲以上述11房屋在《鸡东县乡村房屋登记表》有登记为由,在以上房屋参与拆迁过程中,为11个房屋分别出具了查档情况回执,使不符合有照房标准征收的房屋按照有照房标准完成了征收。拆迁编号6-78、6-78A、6-78B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19080.90元,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609632.27元;拆迁编号为5-238A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260959.00元;拆迁编号为7A-23B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308078.00元。拆迁编号为1-305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118618.00元;拆迁编号为1-303价值人民币194707.80元;拆迁编号为1-304价值人民币278154.00元;拆迁编号为1-306价值人民币157620.60元;拆迁编号为2-111B、2-111C价值人民币378598.50元,未造成损失人民币279598.5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玩忽职守行为共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97287.27元;因案发未实际发生损失人民币910080.90元。
二、涉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鸡东县**处**股长期间,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在审核参与拆迁的吴某有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无视该证没有房屋平面图、发证人、校对人名章及发证日期等明显问题依然进行审核;在审核参与拆迁的刘某甲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无视该证中刘某甲名字涂改违反规定的事实依然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查档情况回执;王某甲利用自己管理《鸡东县乡村房屋登记表》的工作便利,在刘某丙家房屋参与拆迁过程中,擅自凭空在该表中填写了刘某丙名的房照信息,无中生有了刘某丙名的房屋信息。且在以上三个房屋参与拆迁过程中出具查档情况回执。使三个房屋分别以拆迁编号12-120A、6-78、1-301完成拆迁。拆迁编号12-120A造成损失人民币310427.95元 ;拆迁编号6-78获得拆迁补偿款243861.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43061.00元;拆迁编号1-301价值人民币113208.68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滥用职权行为共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453488.95元;因案发未实际发生损失人民币113208.68元。
三、涉嫌受贿罪
1、被告人王某甲收取周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鸡东县交警队干警李某甲违规搭建的房屋2-111B和原无照房屋2-111C分别办理了李某甲母亲宋某乙名下的两个假房照,用于房屋征收。
2、王某甲收受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某办理了位于银东村135平方米的无照房编号警民12-120A和虚构警民5-238A号房屋,以徐某某岳父吴某某的名字办理了房照,并通过王某甲审核出具了查档情况回执;使得徐某某以其岳父吴某某的名义申请了两处房屋征收并涉嫌贪污国家征收补偿款安置款总金额为619.882.95元人民币。
3、被告人王某甲收取周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鸡东县银东村的村民刘某丁的两处无照房办理假房照,用于房屋征收。
被告人王某甲合计收受人民币6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鸡东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处同意社会信用代码、干部任免审批表、王某甲工作职责、房屋征收相关文件、查档情况回执、通话记录、产权证明、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鸡东县乡村房屋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鸡东县棚户区建设工程指挥办公室情况说明;
2.证人朴某某、徐某甲、杨某某、史某某、许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周某乙、刘某丁、徐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周某甲、宋某乙、宋某甲、于某某、王某丙、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任鸡东县**处**股长期间对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负责保管的《鸡东县乡村房屋登记表》在11户房屋被征收期间,填写到该表中,使11户无照房屋按有照房被征收,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明显违规的房照出具查档回执,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办理假房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波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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