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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滥用职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交城县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局**、原太原市杏花岭区**区拆迁改造工作指挥部**组**。户籍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巷**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山西省太原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调查,同年8月14日采取留置措施;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1月1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1月15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滥用职权一案,由山西省太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日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太原市杏花岭区委区政府成立**路及**关、**街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指挥部,被告人王某甲被抽调担任**组**,负责太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河宿舍门前900.68㎡平房的动迁工作。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根据《太原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征收摸底表》联系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相关手续,裴某某受毕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提供顶账协议等手续,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被告人王某甲向裴某某提供其他单位符合要求的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材料复印件,毕某某、裴某某等人先后伪造了加盖**公司、太原市**集团第**分公司公章的住房证、职工住宅分配说明、职工花名表、平面图等产权证明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未对上述材料涉及的平房逐户动迁、入户核实,且明知毕某某、裴某某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存在问题,仍确认职工花名表中63人为产权人,并陆续办理63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致使该63户取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799450元。期间,在裴某某反复提供材料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向裴某某提出帮其弟王某乙便宜办理一套安置房,裴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王某甲在裴某某提交的23人名单中确认有其弟王某乙名字,并办理了23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任**关棚户区**组工作人员王某丙的朋友臧某某、毛某某、王某丁得知裴某某、毕某某出售拆迁安置房后,向王某丙提出想购买安置房,王某丙通过王某甲联系可以购买安置房后,分别收取三人购房款各30万元共计90万元,王某丙、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将其中的30万元、45万元占为己有,剩余15万元交予裴某某购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甲户籍证明、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容环卫管理局文件、杏花岭区委组织部文件、杏花岭区委办文件、相关会议纪要、**街道办工作方案拆迁安置档案、银行明细、**公司证明、房产评估报告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裴某某、安某某、修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臧某某、毛某某、王某丁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情谋私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莎莎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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