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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滥用职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81********,汉族,硕士文化,系苏州市*甲派出所**,曾任苏州市*乙派出所**,住苏州市吴中区**城**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19年11月30日,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经补充调查完毕,再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群众匿名举报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镇菜场等地开设赌场,经各级领导逐级批转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治安大队办理。同月24日,该大队会同*乙派出所传唤杨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供认伙同王某乙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次日,该局刑事立案,由*乙派出所承办,对杨某某、姚某某刑事拘留,并对王某乙、段某某(另案处理)上网追逃。

同年4月底5月初,王某乙得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给徐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已判刑)人民币20万元,让其帮助自己逃避处罚。徐某某依次通过沈某某(另案处理)、时任苏州市**局**队**的滕某某(另案处理),最终请托至时任苏州市**局**队**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希望王某乙能“取保候审、从轻处理、不要吃官司”。

随后,李某某多次向时任苏州市**局**分局**队**陆某某(另案处理)违规打听案情,并希望为王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同时,李某某、滕某某身为有查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人民警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义务和纪律要求,依次通过沈某某、徐某某转达给王某乙,到派出所投案时“该讲的讲不该讲的不要瞎讲”。

陆某某接到李某某关照后,主动联系时任*乙派出所负责刑事案件查处的**被告人王某甲,称若王某乙投案自首,希望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王某乙至*乙派出所投案,按照李某某、滕某某的指示,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年7月5日,经陆某某审核同意并报他人审批,对王某乙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在办理王某乙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的过程中,虽对王某乙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但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法定要求,擅自决定,违规指示办案民警“走走程序”即可,消极侦查,放任不管,直至解除取保候审,致使王某乙等涉案人员实际脱离公安机关侦控。

2019年5月13日,经苏州市公安局指定,太仓市公安局对上述王某乙等人开设赌场事实立案侦查。同年12月26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某乙等4人在**镇菜场等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书等;

2.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处理公务,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松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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