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城郊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山东**监狱民警的职务之便,收受山东省**监狱服刑罪犯曲某某财物(3000元购买电视机款、手机一部及高档香烟等)并接受其请托,为其违规办理会见、违规传递银行卡、手机等违禁物品,其中,王某甲于2011年11、12月份期间,违规为曲某某传递被害人焦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致使曲某某诈骗焦某某39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10日,我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某甲立案侦查,并将王某甲传唤至检察机关,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甲收受曲某某“SAMSUNG”三星手机一部。
2、书证:(2015)济刑二初字第9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鲁刑二终字第10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印件,焦某某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王某乙齐鲁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甲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山东省**监狱罪犯(曲某某)档案资料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王某乙、史某某、刘某某、井某某、丁某某、慕某某、李某某、相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证人王某乙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利,滥用职权,违规为服刑罪犯传递银行卡,致使被害人被诈骗39万余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1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忠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5盘,询问证人王某乙录音录像1盘。
7、随案移送“SAMSUNG”三星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