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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爆炸、诈骗、职务侵占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系大连市普兰店**办**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爆炸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爆炸罪

被告人王某甲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村民小组长,被害人邓某甲系该村书记,王某甲系邓某甲的舅舅。王某甲曾因邓某甲要求其退还退耕还林补贴款以及邓某甲安排其他村民帮助收缴钱款等事,认为邓某甲处处为难自己,对邓某甲怀恨在心。2018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甲欲整治邓某甲,将一个装有人粪的塑料桶埋放在邓某甲父亲坟前。期间,王某甲又听说邓某甲向村民发放米面,自己却没有,越想越生气,遂产生了用鞭炮和汽油“崩一崩”邓某甲的想法。2019年1月29日上午,王某甲在**村**屯集市上购买了鞭炮,在自家轻钢彩板棚房内将该鞭炮火药和引信拆出用塑料袋装起来,其还从自己的摩托车内抽出约2L汽油装入可乐瓶中。此后的一天早上,王某甲携带装有火药和引信的塑料袋以及装有汽油的塑料瓶来到邓某甲父亲坟前,先将汽油倒入预先埋放的塑料桶中,接着将装有火药和引信的塑料袋敞口放在塑料桶上面,同时用纸灰覆盖,后离开现场。2019年2月4日(农历大年三十)17时许,邓某甲与其哥哥被害人邓某乙、其儿子被害人邓某丙一同到其父亲坟墓进行祭拜,在点火烧纸的过程,引燃了王某甲预先埋放的塑料桶发生了爆炸,邓某丙和邓某乙被炸飞近2米远,邓某丙、邓某乙和邓某甲均被炸伤,塑料桶碎片被炸飞到村道和农地里,附近村民在家中有明显震感。经鉴定,1、邓某乙右眼球破裂符合爆炸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面部明显片状色素异常符合爆炸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被害人邓某丙右眼损伤,现有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最终损伤程度待医疗终结后再作评定。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住院病案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柳某甲、曲某某、苗某某、孙某甲、王某丙、顾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法医临床伤情检验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甲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辨认现场录音录像光盘9张。

(二)诈骗罪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09 年、2010 年承包**村卫生改厕项目,其中2009 年改厕任务200 个,2010年改厕任务400个,经调查,修屯河村仅改厕332户,被告人王某丁虚报完成改厕任务数600 个,骗取268个改厕补助款,每个改厕补助款600 元,共计骗取改厕补助款人民币160800元。2 、被告人王某甲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虚报冒领人工费。经统计,被告人王某甲于2008 年至2015 年期间报领人工费,共计10 余万元。后向村民核实,仅1万余元被村民认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情况说明、未进行卫生改造厕所照片、已经行卫生改造厕所照片、**村卫生改厕情况调查表、**村**屯2009年至2015年人工费用明细确认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村**人工费发放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专用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2010年**村改厕户明细表、**村改厕户用人工资花名表、发票联、2009年**村村民改厕花名表(用工料款)、付款记帐凭证、2010年**村民改厕用户用工料资金明细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已注销存款账户查询、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进账单、转账支票、银行卡取款凭证、刘某甲银行流水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普兰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项目竣工报告、2009、2010年改厕竣工报告核对表、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顾某某、林某乙、孙某乙、王某戊、李某甲、刘某甲、张某甲、邓某甲、彭某乙恩、彭某乙稳、柳某乙、高某甲、彭某丙、高某乙、彭某乙、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宋某甲、张某丁、宋某乙、张某戊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辨认现场录音录像光盘9张。

(三)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村民小组长期间,将**村**屯南山顶49.2 亩土地,其中机动地12.075亩,以每年每亩600 元钱的价格承包给刘某乙经营貂场,并于2013年5月9日与刘某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王某甲收到45万元土地承包金后,未将土地承包金存入**街道经管站账户,而将该笔款项存入其妻子顾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甲在分发土地承包金时,未将机动地土地承包金分发给**村民,非法侵占12.075亩机动地15 年土地承包金人民币108675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情况说明、证明、调查表、**村**屯“转包”土地基本情况表、**镇**村(**屯)土地承包合同、**镇**村(**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费用明细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彭某某、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宋某甲、宋某甲、张某丁、宋某乙、张某戊、姜某甲、刁某某、宋某丙、颜某某、丛某甲、姜某乙、宋某丁、王某己、姜某丙、李某丙、沈某甲、任某某、杜某某、林某甲、王某庚、沈某乙、岳某某、王某辛、崔某某、宋某戊、王某壬、刘某丙、邵某乙、王某癸、王某A、丛某乙、姜某丁、韩某某、王某B、柳某丙、彭某丁、王某C、王某B、邹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辨认现场录音录像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不满被害人的行为,将自制的爆炸物埋放于被害人父亲坟墓前,在被害人与他人一同在“大年三十”祭拜亲人过程中发生了爆炸,造成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另一人暂定轻伤,并对公共安全形成危险;被告人王某甲又以虚构改造厕所数量、多报人工费等形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本集体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爆炸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波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王某甲联系方式:1514068****;辩护律师:杨柳,1300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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