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67********,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村**队**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过失杀人罪,于1996年11月12日被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1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女,2010年6月26日出生)独自在家中一楼客厅内玩耍,被告人王某甲从院子大门进入后让王某乙帮助其寻找皮管子浇水种稻,王某乙不予理睬径直进入卧室并将门上锁。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卧室窗户见屋内仅王某乙一人,便进入卧室,脱去王某乙衣裤,用手摸其臀部、用嘴亲其胸部,并露出自己的生殖器让王某乙摸,王某乙拒绝并离开。后王某乙将此事告知其父母,并于当日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满足自己的性欲,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全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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