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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卤菜店店主,住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村**闸口**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范鑫以及被害人黄**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甲(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卤菜店店主)在明知罂粟为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使用罂粟熬制卤汤以制作卤菜,并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500元。

2020年3月10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某甲制作卤菜处(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村**闸口**号)查扣卤鸡爪、卤猪头肉、卤菜汤、卤菜用料(固体)以及罂粟疑似物若干。经鉴定,卤鸡爪、卤猪头肉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和那可丁成分;卤菜汤、卤菜用料(固体)以及罂粟疑似物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和那可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身份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书证;

2.被害人潘**、黄**、崔**、仁**、邓**、许**、钱**、聂**、高**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戴**、于**、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及拍摄的照片,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普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春媚

                                        2020年87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村**闸口**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6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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