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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甲,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路**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淮安市涟水县**社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至泗阳县众兴镇境内、淮安市区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手机等物品,涉案数额41000余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甲的手机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获利,其涉案数额27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泗阳县众兴镇大顺公寓3号楼3单元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0元;

2.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至泗阳县众兴镇东方汤泉浴室休息大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14.38元;

3.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至泗阳县众兴镇光易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的小米8SE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38元;

4.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泗阳县众兴镇天水会休息大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华为P30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涟水县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8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01元;

5.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泗阳县众兴镇金沙碧浪休息大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苹果XSMAX牌手机一部。当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涟水县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17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77.6元;

6.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交通路师范学院车棚处盗窃被害人吴某甲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48.7元;

7.2018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二号住院楼14层大厅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0PP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25.5元;

8.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淮海第一城大象网咖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苹果6SP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90.6元;

9.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塞尔网咖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78.63元;

10.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北路灿烂星辰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45.84元;

11.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极客电竞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丁的苹果X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涟水县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15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46.2元;

12.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淮安区御景城洗浴会所休息大厅内盗窃被害人吴某乙的苹果XS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涟水县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14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52.4元;

13.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淮阴区日月潭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苹果11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涟水县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9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95.4元;

14.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淮阴区府升浴场休息大厅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的0PP0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89.6元;

15.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淮阴区城中洗浴休闲中心内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的0PP0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19.47元;

16.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淮阴区水月金都洗浴中心内盗窃被害人姜某某的苹果XS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市涟水县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14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3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购物发票、聊天记录、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李某某(联系电话1339080****)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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